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口婚育证》的程序和必备材料
2003-06-17 

1、外地来京人员在18岁-49岁的育龄妇女,均要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   

2、外地来京育龄妇女来京十日内,持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3、街道计生办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发《限期补办通知》,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补办。   
4、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前,查验《婚育证》。对无《婚育证》的,不予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5、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的注册。   

6、持有《婚育证》的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必须到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   

7、《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