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在本市的中国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境外一方已有子女并均已在境外定居的,可按我国大陆公民一方已有子女数计算,按我市现行生育政策执行。 2、夫妻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的,可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能生育第三个子女。定居六年以上的,不予照顾。
3、户口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其子女如出境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的,该子女可不计入其大陆现有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