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其子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有其它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要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生育服务证》。
----办理流程: 1、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无业、个体由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发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填写。 2、男、女双方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持双份申请书和户口本到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4、申请人持双份申请书和户口本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核准、盖章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申请人将双份申请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验收。由女方单位在申请书上填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起止时间和产假天数。 6、申请书由男、女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并按《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及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无妻双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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